徐州招聘 - 徐州人才网 - 徐州招聘会 - 徐州专业、领先的人才招聘网站!
客服热线:13952185837 客服QQ:923784588
『 徐州 』
切换城市

徐州地区 徐州市 | 邳州 | 新沂 | 丰县 | 沛县 | 睢宁

网站首页 徐州招聘 徐州人才 徐州招聘会 校园招聘 猎头服务 招生培训 劳务派遣 淮海网校 资讯中心
|当前位置:首页 > 资讯频道 > 薪酬福利 > 正文

国税总局:解聘补偿金按规定缴个税


时间:2012/5/15 15:16:00 来源:淮海人才网 分享到:
 

新京报讯 (记者李蕾)近期有纳税人咨询,单位给予解聘员工的经济补偿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昨日回应称,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要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服务司称,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由此给予员工的经济补偿金,由于双方的劳务合同关系已经终结,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不符合上述文件精神,因此,实际上不应界定为补偿金,对这部分收入按照规定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

问答实录:

【问题】有纳税人称,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由此给员工一笔经济补偿金,单位给予解聘员工的经济补偿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解释,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设区的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要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另一方面,上述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由此给予员工的经济补偿金,由于双方的劳务合同关系已经终结,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不符合上述文件精神,因此,实际上不应界定为补偿金,对这部分收入按照规定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


声明:以上资讯来自网络汇总整理,属转载,仅作分享使用,不代表淮海人才网(www.jobhh.cn)本站观点,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电联0516-66656188、13685127537,我们将立刻删除!
更多资讯请关注徐州招聘网www.jobhh.cn    微信公众号:xuzhou-job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服务专区 | 用户反馈 | 城市战略合作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5 - 2025  www.jobhh.cn All Rights Reserved 淮海人才网 徐州招聘 版权所有  苏ICP备1008229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