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养老保险登记,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被辞退后身无分文的情况与纠纷时有发生,这就涉及到如何对劳动者的预期利益进行保护的问题。
劳动者的预期利益是指劳动者基于劳动关系依法应享有的退休待遇。根据《劳动法》和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必须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参加社会保险,这是用人单位的一项强制性义务。用人单位没有履行上述强制性义务,首先产生的是一种行政责任。在对劳动者产生实质性的损害时,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为达到少缴或不缴社会保险费用的目的,故意漏办或隐瞒不办劳动者的社会保险登记的情况客观存在。这种消极不作为行为直接导致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无法再补办养老保险登记手续和补缴养老保险费,并无法享受正常的退休待遇。鉴于社会保险登记必须由用人单位主导完成,劳动者不能自行办理,劳动者的损失实际上是一种期待利益损失,是基于劳动关系依法应享有的退休待遇的丧失,涉及劳动者的生存利益,如果得不到应有保护,有违公平和正义。
因此,劳动者本身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与用人单位完善用工手续。对用人单位的这类违法行为,劳动行政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检查处罚纠正,法院在涉及此类纠纷的审判时,应当按照我国《劳动法》的立法原则和精神,对劳动者正当的预期利益给以司法救济。行政与司法上的对劳动者预期利益采取及时强有力的保护,一方面有利于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和维护社会稳定,另一方面,对用人单位的依法用工将起到一定的督促教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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